Q: 我太太因工作而疏離於家庭,因曾為公務員的老闆, 以金錢"加薪利用她而為公司負責人,民國90年太太離家至今.
其與老闆仍共同經營同家公司,原本專科學歷的我太太為董事長也配置賓士車,雙方也住在隔鄰,她先下手誣告我家暴"離婚及我要求履行同居義務,我都勝訴連法官都直接問我:經你自己訴訟期間蒐證,你認不認為你太太有外遇?請問我可以用甚麼法條去告老闆?(和誘似乎不能成立) 謝謝!!感恩~~(老闆的太太告訴我她們還沒離婚)
A:
您好:
按刑法第239條謂: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次按刑法第245條謂:第239條須告訴乃論。
據上所知,若您有收集相關明確的證據,您可向對方提起通姦的告訴。
以上意見 僅供參酌,謝謝。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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