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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合約


黃OO 發問於 2010-09-13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公司剛新成立,由於要準備增加員工,目前在擬定合約。由於要僱用的員工為加拿大籍得外籍人士。
我想請問合約的部份是否一定要中英對照版本,或者是可以全部以英文撰寫?
如果以英文撰寫,如果將來有爭議,我要怎麼去判定是由台灣法律或是加拿大法律為依歸呢?


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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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黃小姐您好:
與外籍人士訂立雇用契約,重點不在於契約條款語言,而在於內容是否為雙方確知並接受的,若您擔心將來雙方就該雇用契約產生爭議,可以在契約內明定適用的法律即可.
陳欣佑律師2010/09/28

A:  黃小姐您問﹕貴公司想要僱用加拿大籍的人士擔任員工,合约究否需要以中英文對照撰寫,或全部以英文﹔如果用英文,將來發生爭議時,則應以台灣或加拿大的法律為依據?兹解答如下﹕
一.契约文書既牽涉二個國籍,則為求慎重並預杜紛爭,能以該當事人二國文字對照撰寫為佳,對方為加拿大籍屬英語系國家,所以該契约書宜以中英文對照撰寫。
二. 無論單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對照撰寫,將來發生爭議時的法律依據則為我國「涉外民事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定一年後施行,但目前不影响您的問題),本法第一條明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此規定意思為涉外民事事件應優先適用本法為原則,但不排除其他法律另有的規定。
三. 貴公司僱用加拿大籍人士擔任員工,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民法債的僱佣關係與勞動法規所謂的勞資關係,對此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雖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但本法第七條已明定﹕「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强制或禁止規定。」(我國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即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强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所以當事人間縱然約定願以我國以外之第三國的法律為依據,但仍然不能違反我國對該事項有强制或禁止的規定(包含有背於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我國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强勞雇關係,特制定「勞動基準法」,該法係勞資關係的特別法,强制性很高,類似貴公司現在的情形早經內政部於74.09.24. 台內勞字第345330號函觧釋(內容可上政府網站讀取),宜多加注意。
四. 所提問題建議﹕1.契约文字宜以中英文對照撰寫;2. 對於勞資爭議事頂不必约定發生争議時以何國法律為依據,因為縱為约定,最後仍然要回歸法定,此從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第三項前段﹕「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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