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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票執行??


老O 發問於 2006-08-10 | | 媒體文教業

Q: 我公司跟一家出版社,有簽訂正式合約,請款時,以收60日兌現之本票。但是該出版社,不但貨品拿走,發票也拿走,現在本票已過期,經催討均不回應,請問我公司該進行何種法律程序呢?
該本票上有該出版社公司大小章,該承辦人的簽名、指印背書(不過不能確定署名是真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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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本票在符合形式要件之下(即依票據法規定填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誤,且票期已屆至),執票人即可聲請法院准予直接對發票人(不可對背書人)強制執行(企業間有形容為:「將本票軋入法院」者),其程序雖不需經過開庭審理判決,但仍須先經過形式審查裁定,並非一遞狀即可強制執行:
(一) 先以本票正本為附件具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請取得一「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費用因本票金額之不同自新台幣500至5000元不等)。
(二) 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後,即可檢附該裁定書正本具狀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參Q1)。但多數法院民事執行處仍要求債權人檢附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始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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