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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詐騙當上人頭董事長


羅OO 發問於 2006-08-10 | | 資訊科技業

Q: 我先生於一家公司任職總經理多年,同時也為公司董事,但其只負責業務,財務運作方面完全不是由他負責,然於去年11月中左右公司以要去美國募集基金為由說服我先生擔任公司之董事長,我先生於當時不疑有詐欣然接受,公司並依此於銀行開立帳戶及支票,然而前任董事長及財務長推說其不懂財務並不願交出屬於董事長身分交接用之公司大小章於我先生,我先生發現自己已淪為人頭董事長後,被有心人士利用,立刻發存證信函給前董事長及財務長表明要辭去董事長之職務,前後約15天時間,並同時辭去總經理之職務. 在其短短當董事長15天之任期內,驚覺公司之財務早已被前負責人及財務長掏空(因公司業務及收款正常,然需支付於下游廠商之支票卻一在展延,並且所有先前於董事會公布之財務報表均與實際現金有很大出入),在先生辭去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務後,公司仍違法沿用他的人頭當負責人,並在他不知情及未授權之情況下,以他的票據交換前負責人之票據,雖說展延貨款,其實所有新票均跳票,所以先生現在受到屬不清之廠商催討債務,也有廠商及銀行告公司負責人詐欺

請問我先生可以主張其被選任當董事長且欣然同意接任是因為不知情受騙上當嗎?
或是可以主張此委任關係於一開始便因前董事長等人不願交接公司大小章而主張實際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另外董事長是否可以存證信函辭職?有一定之任期嗎?
要如何才能要求公司去註銷於經濟部之董事長名稱?

在先生辭職離開公司之後,雖然法律上登記先生為負責人,但實際運作公司者則為持有公司大小章之前董事長及部分掏空公司之不法董事,在未獲先生授權下又另外開出數張以先生名意之票據,並惡意使其跳票,是否應該告其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卷呢?

但是現在公司於經濟部之登記原先之董事長及部分不法董事及監事均已辭職不補選為由,僅剩下先生及另外2個董事,請問先生是否因為如此而可能要為其他人之不法負上刑事官司?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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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義

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A:  羅小姐,您好:

假設:您先生服務於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章程設董事五人與兩位監察人,您先生被選任董事長,有合法召開董事會,您先生簽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該公司已向主管機關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且該公司向主管機關完成公司小章變更登記。

茲依序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 如果符合前述假設,你先生的確願意擔任董事長。至於事後發現被人設局受騙一事,本質上屬於動機錯誤,並非意思表達(願意擔任董事長)錯誤,似不影響同意擔任董事長的效力。

2. 原則上,董事長委任關係的生效與公司大小章是否交接並無直接關聯。更何況,完成新任董事長變更登記後,舊的公司小章,已失其效力。因此,交接前董事長小章並無實質意義。比較重要的事,公司大小章由何人管理,有無董事會決議使用方式,實務上公司大小章通常由公司主要人員(如董事長及財務長)分別保管。

3. 實務上多用存證信函方式辭職。但是要注意,董事長辭職應向董事會為之,因為董事長係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終止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於董事及董事長辭職書送抵該公司董事會時生效,至於是否註銷公司負責人登記,不影響終止董事委任關係的效力。

5. 能否詳細說明,(1)” 數張以先生名意之票據”,您先生是票據的發票人(簽名或用印在支票正面)還是背書人(簽名或用印在支票背後)? (2)該有爭議的票據,是您先生真實簽名?偽造簽名?真實印章?還是偽造印章?(3)前董事長、不法董事或可能涉案人員目前所在不明,還是得以傳訊到法院說明?(4)有無其他證人證明本件票據開立(背書)與交付過程?

6.我國刑事責任採個人責任制度,因此,董事如無違法行為,董事個人不需要為其他董事個人違法行為負擔刑事責任。

您先生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多年,相相您先生對該公司及此事應有一定程度的瞭解與看法,如有後續問題,建議由您先生直接詢問與回覆,以避免判斷錯誤。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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