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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負责人捲款失踪,欠稅千萬,大小章証件全帶走

負责人捲款失踪,欠稅千萬,大小章証件全帶走


何OO 發問於 2010-09-0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負責人捲款, 大小章, 帳本所有文件均被带走, 公司一星期內被廠商搬空,董事和監察人長勘旅居國外, 被通知後立刻發存泟信函辭职(98年中), 但現在董事接到國税局通知, 才發現欠(96年)稅上千萬, 請問現在該如何处理?
董事可以拒絕成為清算人嗎? 是利是弊 ?

1. 出事至今巳两年, 所有工作人员早己離职
2. 因欠工资, 所以公司已在99年7月被廢生
3. 没有帳本, 没有大小章, 沒有任何執照文件.
4. 除了欠稅的數目知道外、欠那家銀行及那家廠商, 各多少錢我們什麼都不知道
5. 因為是零资產, 所以能夠申請破產、清算嗎?
6. 請問你覺得应該怎麼做最好
7. 大概的费用会是多少? 整個程序要多久 ?

請幫忙解答, 谢謝

瀏覽人數:2589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何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股)公司董事長捲款潛逃國外,將帳冊憑證、大小章一併帶走(帶出國之可能性不高,可能放在某特定之地方),旋即辭職,近有董事接收國稅局通知欠稅達千萬元,茲將問題一一剖析於下:


1.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其立法理由是因為董事為執行業務之人,最瞭解公司經營及財務等狀況等)(請注意該條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由於清算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公司法第九十七條),如不意擔任,就不要填寫「清算人願認同意書」,如被法院選任可以提出不適任之理由婉拒擔任。


2.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董事、董事長會被限制出境(或住居),此請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如移送行政執行處,會被通知到場說明公司財產狀況,上開限制或到場說明,不因不接受清算人而得免除(除非選任董事程序有瑕疵)(您可以來電請辦公室助理E-mail限制出境之整理等演講資料)。


3.如不願擔任清算人,就不必考慮帳冊、憑證、印章、執照問題,(90年11月起已廢公司執照)。如執意要任清算人,您可以向國稅局查詢由何人代理報稅,可由該代理人處追蹤帳冊、憑證,進而瞭解欠銀行、廠商之款項,您也可以向國稅局或地稅局(或稅捐處)查詢欠稅明細(要提出證明文件)。


4.沒有財產不能辦理破產(法院不會裁准司法院有解釋,最高法院有判例),但可以申請清算(注意向國稅局,公司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縣市政府、法院)。


5.如果可以不接任清算人最好,費用就少,只是需文件往返,但終究比接任清算人好。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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