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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一審案聲明上訴後, 多久需補呈上訴理由狀?


kOO 發問於 2010-09-08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
對於民事訴訟一審判決不服
在上訴期限前聲明上訴後, 須在多久前補呈上訴理由狀?

查民事訴訟法似乎只有對上訴三審有相關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第471條)
那上訴二審的案件也是同樣的規定嗎?
法院在收到民事聲明上訴狀後若遲遲未接獲上訴理由狀
是會另為裁定命補呈理由書?
還是會直接裁定駁回?
因為案件還在等其他相關案的一審判決, 所以想要爭取一些時間
不確定聲明上訴後能不能等法院通知再補呈理由狀
所以來確認詢問, 還請各大律師們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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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民事訴訟第一審上訴第二審,只要聲明不服,有無出具理由並非形式審核上訴合法與否之要件。
二、有時第一審法院收受聲明上訴狀後會要求於數日內出具理由,此時必須遵從其通知日數內;大部分法院是 直接移送第二審法院,俟第二審法院分案後始由承辦法官出函要求出具上訴理由,此時必須遵從第二審法院之指示期間內出具上訴理由書。
三、第一審上訴第二審並沒有如燦黃第三審般規定一定要在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所以不用擔心此點。
四、因此不會以無理由直接裁定駁回,但有可能出函或裁定要求補足燦黃理由的。
五、以上提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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