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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0-09-0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跟先生是2005年11月結婚,有宴客,但我們未登記,因為爭吵我們已分居3個月,我們成立一家公司已3年,我佔70%的股份,先生佔30%的股份,我們談到要離婚了,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利,他名下有一塊地,有一棟共有的房子,還有一台車子~~目前我是公司的負責人,我該如何做呢?還有他私自拿我的印章跟存款薄領我戶頭裡的錢這算犯法嗎?他曾經動手打過我一次,但我沒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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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一. 在2005年11月前, 因結婚之成立不以登記為必要, 如有公開儀式(例如宴客, 供不特定人知悉) ,在法律上婚姻即為成立.

二. 現行離婚有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 前者是由雙方擬妥協議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後者是指在一方不願離婚或離婚條件談不攏之情形下由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訟, 當然此部分需有一定之離婚事由, 法院始會判決離婚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 以上事由需由提起離婚訴訟之一方負舉證之責, 就您所提, 如曾受家庭暴力可援引上述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據以主張, 而分居部分可主張上開條文第2項來請求, 至於是否屬重大事由, 則有賴您具體說明.

四. 關於夫妻財產之分配, 可參考民法1030-1之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因此在離婚時就財產之分配 須以婚後取得之財產為限!

五. 另如有盜取印章自存簿內領錢,可能視情節會構成竊盜, 偽造文書等刑事罪名, 當然因您雙方是夫妻! 這部分重點需證明對方有未經您的同意才較容易成立. 不過這件事也可當做請求離婚之事由在離婚訴訟中主張.

*以上僅初步提供意見, 若有任何問題再請來電洽詢
寶德楊法律事務所
洪國誌律師
02-27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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