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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資爭議


李OO 發問於 2010-09-0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律師:
本人於民國99年4月6日透過教育部優質人力方案服務至A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乙職.合約期間由民國99年4月6日至民國99年9月30日止,於民國99年8月23日雇主說明業績未達到標準提前解雇,並說明民國99年8月24日至99年8月30日為付薪休假,要我在8月30日和8月31日回去交接,8月31日要我簽自願離職才算交接完成,我不願意,因我是被他解雇,他違約在先,我想爭取我在實習方案的合約權益(合約載明提前解約雇主需付違約金),又若我在8/31日被老闆開除;公司又改口威脅說我沒簽離職書,視同9/1、9/2曠職;且交接未完成.這樣可行嗎?我應該怎麼做?我能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資遣費嗎?我應該如何爭取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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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是遭其違法資遣,因為業績未達不代表能解雇,沒簽離職書也非視同曠職,因此公司違法勞基法,您可發函向其主張資遣費、薪資等

[quote:1170727c40="李杰俊"]請問律師:
本人於民國99年4月6日透過教育部優質人力方案服務至A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乙職.合約期間由民國99年4月6日至民國99年9月30日止,於民國99年8月23日雇主說明業績未達到標準提前解雇,並說明民國99年8月24日至99年8月30日為付薪休假,要我在8月30日和8月31日回去交接,8月31日要我簽自願離職才算交接完成,我不願意,因我是被他解雇,他違約在先,我想爭取我在實習方案的合約權益(合約載明提前解約雇主需付違約金),又若我在8/31日被老闆開除;公司又改口威脅說我沒簽離職書,視同9/1、9/2曠職;且交接未完成.這樣可行嗎?我應該怎麼做?我能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資遣費嗎?我應該如何爭取權益呢?[/quote:1170727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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