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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


洪OO 發問於 2010-08-27 | 台北 | 服務業

Q: 狀況:
(1) 配合新商品發行,故訂購5000支雨傘預備當作贈品,
總金額計700,000元,預付訂金150,000元。

(2) 訂貨時未簽合約,僅有訂貨單,訂貨單上註明金額、數量等。

(3) 商品於6/8起陸續到貨,分別為
6/8 1200支
6/15 2736支
6/24 714支
6/29 350支

(4) 本公司於驗收時發現有印刷錯誤及顏色不符之情形,通知廠商進行修正
之後並對每一批到貨商品進行驗收 (惟驗收內容中並未包含防水測試) ,並陸續送出計1295支傘予客戶。

(5) 6/25接獲產品瑕疵之反應(傘面無法完全防水,遇雨時會有滲水之情形),
隨即請來廠商說明,並作現場測試,測試結果確認有瑕疵,並由廠商攜回數支雨傘進行檢查確認瑕疵原
因。
(6) 6/28與廠商確認瑕疵原因,廠商承認因防水處理出現問題 (超撥水
度處理不足),因而造成產品防水力不足,而會有滲水的情形發生,我方隨即要求退回商品。

(7) 7/26寄出存證信函,
主張 1.要求就商譽損害部份賠償。
2.未支付之尾款(550,000)主張抵銷。

(8) 之後與廠商多次洽談,均無共識,雙方意見如下:
廠商:廠商提出願意將未發出部份之雨傘予以回收補強,但對於已發出無法回收部份不願負責
買方:因新商品促銷時間已過,無法再以雨傘當作贈品,重新製作之意義不大。

(9) 為處理本案,買方提出二個折衷方案,
1.未發出之雨傘全數退回,我方不支付尾款,亦不要求商譽損害賠償,惟印有買方logo之傘布部份應予
銷 毀。
2.未發出之雨傘全數退回,由廠商重新製作5000支雨傘,交付予本公司。
(10) 賣方拒絕提議,並且就本案不再溝通。

這是到目前的狀況

想請教
(1) 在法律的觀點上, 若我們要將剩餘的貨品退還廠商, 直傘上卻印有我們公司的LOGO,
我們可以有權利作類似下列的要求嗎?
1. 主張退貨商品印有LOGO的部份均應銷毀,其它部份歸還廠商。
2. 主張退貨後廠商不得將該產品作販售、贈與或其它有可能損及本公司商譽之行為。

(2) 若我們與廠商一直無法達成協議,而廠商又一直置之不理,我們該有的自保動作為何?

(3) 直接將該瑕疵品退還廠商,並拒絕支付尾款,是否可行,或是需要那些應具備的法律程序?

(4) 在實務上是否還能有其它的解決方式?

(5) 能否請您提供建議(僅供參考),如何進行後續處理?

如果要解除契約,是否一定要上法院呢?或是以其它程序處理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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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貨物瑕疵,買方得主張之權利有:
(一)不解除契約之情況下:
1.減少價金請求權
2.瑕疵回復或換貨請 求 權。
3.損害賠儐請求權(不能與1.減少價金同時行使)。
(二)解除契約之情況下:
1.回復原狀請求權(價金全數返還、貨物全數退回)
2.損害賠儐請求權
二、貴公司7/26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
(一)商譽賠償(屬損害賠儐權) 損害金額若干?如何舉證?
(二)尾款抵銷……但不知抵銷項目為何?是抵銷上揭商譽賠償嗎?還是其他?
(三)依來函陳述無法確認上揭事實。
三、由於訂購雨傘印有貴公司的商標,若是退貨又擔心廠商逕予出售等問題,建議朝二個方向處理:
(一)減少價金部分:主張因物瑕疵,貨物達預定品質,應減少價金。但應評估出究竟得減少多少價金?計算
上能否計算到55萬元,而逕予抵銷。
若以此法主張,即應發存證信函通知,無須其他程序。亦無須退貨。
(二)請求損害賠儐,並逕以損害賠儐主張抵銷55萬貨款。但應積極舉出損害之金額,估算金額能否達55萬。
若以此法主張,亦係發存證信函主張即可,無須其他程序。亦無須退貨。
(三)但對方可能不承認此項抵銷而仍要求給付貨款,貴公司置之不理後而由對方提出訴訟,我方即可以上
揭 貨物瑕疵主張不付貨款有理由。但此項理由有無即由法官來認定,若對方經二年未提出貨款請求,則
本案即已無須給付後續55萬元貨款。
四、若貴公司亡無請求瑕疵補正之存在,且該貨物對貴公司已無作用,亦可主張解約,但此時貴公司亦必須
負 退回貨物之責任,此流程亦以存證信函通知為已足。
五、貴公司亦可針對可退貨而又瑕疵無法補正部分主張解約退貨並據此拒付貨款,對於已使用而無法退貨部分則主張損害賠儐或減少價金,主張方式亦係存證信函通知即可,是否提告由對方決定,因對方未取得貨款,應是較為緊張。
六綜上,請注意瑕疵通知及證據留存,加上損害金額的計算等,相信對於本案以採第五項方式,對貴公司較為有利。
如有任何疑問,請不吝賜教。

王玉珊律師
辰宇法律事務所
03-2125407
03-212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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