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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回已停業公司銀行支票帳戶內餘款


沈OO 發問於 2010-08-2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敬啟者;


家父往生前為公司負責人。十多年前往生後,原本申請的貿易公司(未營業過)因不再需要經會計公司申請停業至今。 現發覺公司支票帳戶內尚餘有台幣3萬元。銀行要求委託清算人取回。 因原始會計公司也已經解散,請問如何辦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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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沈先生:你好!
有限公司清算人之選任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113條79條)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從其選定或規定,又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113條準用80條),因令尊亡故,如該公司為有限公司,且公司章程無規定何人為清算人時,即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此時令尊之繼承人應推派一人辦理清算,並於就任後15日內,向當地管轄法院聲報其名址及就任日期(83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派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85條).令尊之公司可循此程序推定清算人向法院呈報,取得證明後,向銀行領取該款.若令尊之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則依322條之規定,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或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由董事為清算人,則令尊以外之董事,即可依上開規定陳報法院就任後,向銀行領取該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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