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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有盈餘,但執行者卻遲不發放股東紅利?

公司有盈餘,但執行者卻遲不發放股東紅利?


何OO 發問於 2006-08-08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你好:
本人投資於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因為股東分紅問題,遲遲無法得到解決方法,希望律師可以指導如何解決該問題。
該公司共有七位股東,只有我和T君任職於公司內,並同時掛名公司監察人(我)和董事(T君)。
公司成立至今約三年,年年都為獲利狀態。
原本我任職於該公司時,財務是由我掌管,而每年的股東分紅都在一月和七月準時發放。
但是,我在去年底因為理念不和而離職後(並未退股),公司財務全由T君一人掌管,財務完全陷入不透明狀態。
他拒絕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內帳),也不願意召開股東會,完全把公司當作「獨資」公司在經營。

初步估計,該公司去年度獲利約有兩千多萬,理應實施股東分紅,但T君卻一再藉口拖延,絲毫沒有要發放紅利的意思。
而其他股東卻不敢為此事向T君提出質疑。
我想問的是:
1.是否有條款是用來規定股東分紅執行之必要?
2.執行者(T君)不給股東看帳,該怎麼處理?
3.可以尋求法律途徑強制要求執行者(T君)發放去年度盈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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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若該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則適用公司法之規定,則欲請求股東分紅之股東,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若股東會已為股東分紅之決議後,股東可以起訴向公司請求履行股東會股東分紅之決議。
另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所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守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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