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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揭露公司資訊


詹OO 發問於 2010-08-0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若把公司的訊息在此提問
是否會危害到公司機密
若不小心留下公司名稱或姓名
公司負責人是否可藉此機會以此理由訴諸法律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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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1905

A:  您好:
一、所提出的資訊是否涉及公司機密之侵害,可能會依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無法一概而論。依營業秘密法之相關規定,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二、刑事責任部分,就工商秘密之洩漏,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至於僱主得否終止勞動契約,則應視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依同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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