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
本公司有一名員工任職2年從事設計工作,經常於上班時間打瞌睡,幾次勸阻均無效(單獨面談,於個人的工作紀錄(週報)上有提醒,不清楚的監視器拍到,旁邊的同事也經常看到)而且工作上的進度也一拖再拖無法完成
於是於99年6月23日左右與他面談因為會影響公司的紀律希望他自己離開改採接案方式合作當時對方也無反對且希望把特休休完,並請我能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書)給他,好申請失業給付,當時也沒想那麼多就開給他
沒料到7閱20日收到他的存證信函說我公司非法資遣他,他要求公司給他復工,我也如上回復給他,然後又收到勞工局的協調會請問這樣公司要如何應對?
A:
[quote:b998e33f67="廖洪銘"]您好
請問
本公司有一名員工任職2年從事設計工作,經常於上班時間打瞌睡,幾次勸阻均無效(單獨面談,於個人的工作紀錄(週報)上有提醒,不清楚的監視器拍到,旁邊的同事也經常看到)而且工作上的進度也一拖再拖無法完成
於是於99年6月23日左右與他面談因為會影響公司的紀律希望他自己離開改採接案方式合作當時對方也無反對且希望把特休休完,並請我能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書)給他,好申請失業給付,當時也沒想那麼多就開給他
沒料到7閱20日收到他的存證信函說我公司非法資遣他,他要求公司給他復工,我也如上回復給他,然後又收到勞工局的協調會請問這樣公司要如何應對?[/quote:b998e33f67]
您好:
首先,您提到希望他自行離開,若對方不反對的話,應該是"自願離職",但您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該離職員工,由於您的主張似有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之處,除非您能舉證證明該員工係自願離職,否則勞工局及法院均會認定係非自願離職.
其次,既然為非自願離職,不知貴公司所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載明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若有,除非係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如果貴公司終止之依據為勞基法第11條,依法須支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方屬合法.
從您的說明來看,似乎貴公司並未支付資遣費,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內容對本事件適法與否至關重要,故請您先釐清上開爭議事項,再決定於勞工局協調會中是否以補給資遣費方式和解.
以上意見,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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