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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0-07-29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七月中旬我騎乘機車和另一台機車發生車禍,

我和他都是直行車輛,我在前對方在後,

後來我減速要進行左轉,對方疑似未減速高速撞上了我,雙方當時皆受傷送進急診室,我因意識不清,

所以車禍至今完全沒有做筆錄! 後來,我們沒有上調解委員會和解,直接在當地派出所和解,

和解書上對方為甲方,我為乙方,甲方須負責賠負乙方損失,由對方賠付我機車修繕費用五成

在和解條件上我有註明雙方不得追溯民事及刑事責任,另外醫療費用我是在和解條件上註明如下:

雙方醫療費用由雙方所投保機車強制險公司負責賠負!

另有一條為: 前項賠款"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金額,這樣會有影響嗎?(警員要求我們勾選"不含")

因和解至今已經一週了,我們完全沒有接到對方投保公司的確認電話,

而我們的強制險保險公司已經和對方確認也到派出所調閱車禍相關資料了,

倘若,對方完全沒有進行出險動作,那我方的醫療費用就無法獲得理賠,

這樣,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和解不成立? 那是否可以以此來追訴對方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此外,對方為年輕人,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得知對方是否為無照駕駛?(詢問過派出所警員,該承辦員警不願回覆我們 ~。)

懇請賜教,謝謝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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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通事件受傷,沒有人是故意的,因此都是過失傷害的情況,刑事屬告訴乃論之罪,既已達成和解,是不能再提刑事告訴的,和解條件是對方要給付您修車費的五成而不包含強制險在內,因此您因為醫療受傷可以向雙方的保險公司求償,無論是您的保險公司或是他的保險公司都會理賠,再由兩個保險公司內部自行求償,不用擔心有無出險的問題,若是和解條件即車損五成對方不付款,您可以向他提起民事給付和解金之訴(因為不是調解而成,是私下和解),不能直接提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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