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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尚有部分財未清算該如何處理?


許OO 發問於 2010-07-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
敝人為公司股東之一,公司已於95年解散(已有經濟部核准公文),目前公司負責人已亡故。但尚有一部公司名下之車輛未處分,若想處分該車輛不知該如何辦理呢?是否需重啟清算之程序呢?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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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許先生楊鑑:您好

解散、清算,各類公司都有,從您的函文來看,偏向有限公司,謹試以有限公司規定函覆。


一、很多人誤以為解散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即可,其實還需向法院(公司法第83條)及稅捐機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辦理。如果您的公司沒有向法院辦理清算程序,參考經濟部65.8.2商20899號函及司法行政部65.7.26台65函民06120號函,清算程序尚未完成,如尚有一部車輛未處分,是可以處分的,但不要忘記開發票。


二、從您的函文觀析,似未向法院辦理清算申報,如果沒有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清算程序尚未開始,從而即無「重啟」問題。


三、有限公司清算,原則上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113條準用同法79條),如股東之一(負責人也是股東)亡故,參考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互推一人充任。


四、處分公司財產分配予股東前,要注意有沒有欠稅問題(稅捐稽徵法第13條),不得不管欠稅即將款先分配股東,另請參考財政部72.12.20台財關28846號函、74.台財稅14035號、75.5.19台財稅7549045號函。


五、上述法條、函釋可上網查閱。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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