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有一事請教:
本人所居住社區的社區規約明定:住戶及其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得為社區之雇用或聘用人員。
但是最近半年社區內有幾個修繕工程,承包及領款人皆為社區主委本人,請問如此是否構成背信?
又這些主委所承包的工程中,有一個在短期內出現施工瑕疵,主委不但未提供保固於事後免費補強,反而將補強工程又另外承包給其他廠商,造成管委會多一筆支出,此舉是否損害住戶利益?又是否構成背信?
還有一粉刷工程,主委自己擔任採購購買水泥漆,又自己找人來粉刷,不但工程品質十分差(滴的滿地都是),還自訂工資而且並無任何工資明細(共11萬多),最後還自行簽名請款,請問如此是否損害住戶利益?又是否構成背信?
問題錯綜複雜,還請律師釋疑,謝謝
A:
您好:
就主委與社區間之法律關係,乃屬委任關係,若有不法意圖而故意損害社區,造成自己得利之情形,就可能有背信之構成,不過還是應依細部的事實加以判斷認定。其次,其所承包的工程中,有一個在短期內出現施工瑕疵,此部份若屬承攬人應行之修補責任,而主委不但未加以修補,反而將補強工程又另外承包給其他廠商,造成管委會多一筆支出,這部份確實有可能有問題。就此部份,應先請主委解釋,若其解釋不合常理,就可能有背信之構成。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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