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父最近因為蓋新房子和旁邊鄰居發生了一些糾紛, 目前正在法院調和庭訴訟中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當初在蓋房子時, 因為兩棟房子之間有間隙, 家父擔心以後會漏水, 所以找了隔壁的鄰居討論
是否要在房子間隙的上方屋頂處加個鋁板封起來, 避免將來兩邊房子都會漏水
當時對方有同意, 並且工人在施工時對方也在場
之後沒多久, 鄰居他們就反悔了, 認為家父加蓋的那快鋁板侵犯到他們家
所以向法院提告, 要求賠償或拆除
在法院上家父有跟法官提出當初在蓋的時候, 對方有同意也在場
但是法官卻認為必須要有書面同意書才算有法律效力, 只有口頭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要家父必須賠償對方或拆除
對於此法官的判決我相當的訝異
因為民法上明明就有明確的說明口頭承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尤其事發當時對方也在場
若對方不同意的話, 為何還會讓工人施工呢?
而且事後才說不同意, 這樣還有法理嗎
關於這點我實在是非常的困惑
另外小弟因為工作的關係, 長年不在家
家中只剩下家父跟家母兩位老人家
而隔壁鄰居卻是年輕氣盛的青壯年
他們擺明就是看我家中只剩下兩位老人家在欺負他們
為何法官竟然看不出來呢
面對這樣失職的法官, 我們該如何自救呢?
可否請律師們能幫忙回答一下, 感激不盡
A:
期期:
1.您心中產生的疑惑與不平,是可以理解的,這是因為法律與一般人的認知,確實是有落差的.
2.確實口頭承諾是有效力的,但在訴訟上,講求的是舉證,我想法官對於年邁雙親的處境是同情的,但在法理上,因
為你們無法證明承諾確實存在,才受到敗訴的判決.
陳欣佑律師2010/09/28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