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原本在一間補習班工作做了大約7年.但是因為沒立案.始終沒有保過勞健保.工作都是沒休假.只有今年才開始有輪休.今年2月初.我想在早上找份工作晚上過去兼職.老闆答應了.大概到4月底.因為早上8點工作到晚上12點.太累了.跟晚上的老闆請辭.結果被罵了很久之後.老闆最後說沒辦法現在讓我走.因為他們的招生季到了.最快要到9月.(當然這些都沒錄音.因為事後才發現老闆有點...)後來再一次與他把一些零用金與學費結掉之後我就不去了.由於那時有本帳本遺留在我那.忘了交回去.他便說要告我.於是我爸媽親自交給他後.也答應過去交接.也交接完了.交接有錄音也有影印交接的清單.但是問題是.當月的薪水他說等交接到一段落就會給.問題過了兩個月.如果他不給.我有什麼法律上的依據嗎?我也去交接了.他在法律上有辦法告我之類的嗎?因為他動不動就說要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希望給我一點協助.謝謝您
A:
陳小姐:
勞資糾紛的問題,千頭萬緒,書面問題通常無法敘述的很詳細,我會建議你撥宂至縣市政府勞工處(局)求助,公權力介入,相信雇主也會比較願意去處理或面對,而不是一直用模糊不清的理由威脅你不得主張自己法定權利.
陳欣佑律師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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