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公司人事改選
我們公司的監察人出任代理總經理一職
並得過半董事同意,但須變更辭退監察人一職
但公司監察人並未依照董東會的決策辭退監察人,且兼任代理總經理一職
並且與少數董事不顧股同權益,自行決定一名股東代理監察人權力(但經濟部登記依舊原監察人)
並在代理總經理期間,一再以監察人職權阻止董事查對帳目
請問
這樣我們可以去哪一單位檢舉此種行為?此監察人有哪些違法行為?
感謝您的回覆
A:
Bodyeight: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222條定有明文。(另請參考經濟部59.3.2商07888號,83.6.23商211471號,93.7.20商09302111940號,93.8.26經商09302139530號函釋)。
二、如監察人不辭任,即兼任總經理,可由董事會開會免其總經理職務,也可以告訴他上述不得兼任之規定,請擇一從任。
三、監察人是由股東會選出,不是董事會能決定的,此請參考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第216條、217條之一即明,您的問題中提到「少數董事....自行決定,由一名股東代理監察人」,此代理是無權代理,因其與公司間沒有委任關係,也與上述規定不合。
四、董事查對帳目,監察人無權阻止,此經濟部94.7.5經商09409012260號及97.6.6經商0972069420號著有函釋,請參考。
五、監察人違法兼任經理,依目前法律沒有處罰規定,建議依公司法第21.2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等)檢查糾正,也可援引同法第24條規定,促請注意免生賠償問題。
上述法律條文、函釋您可上網查閱,如有問題,可與律師秘書聯絡。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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