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前任雇主以我向其私人借貸名義扣住我的薪資不發,並以我的名義身分證字號等自行製作收條,並以此為證,事後又向我發存證信函要求還錢。我亦以存信函回覆其必須舉證我的借貸事實,其回覆說我於98.8.8向其借錢,98.8.8適逢風災並無上班,且我將所有通聯記錄舉證於當日並無與其有任何聯絡,其應歸還我的薪資。我請勞工局調解不成,勞工局人員建議我向法院訴訟。因此,我想請問,前任雇主是否已經構成侵占與偽造文書?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A:
您好: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原則上,雇主不能以相關理由預扣工資。
二、有關雙方是否有借貸關係,不得而知,因此未便說明。然若有未經本人同意,而以本人名義製作文書,即涉有偽造文書之嫌。
三、若金額不多,建議雙方再試行調解,看能否各退一步,以使雙方海闊天空;當然,最後無法和解,還是向法院訴訟論斷,才能得到最終的結果。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