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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況是算自願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


弱OOO 發問於 2010-07-1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在公司以任職3年多了,於99/6月中下旬時無意間發現公司518在應徵助理的職務,事先都沒告知我,全都是私下做業也沒任何徵兆。
99/6/30老闆發了一封MAIL說7/1會有新進助理至公司上班,我的主管可能是為了掩飾或著安撫我的疑慮接著又發了一封MAIL說新進助理之後會負責大中華區的業務相關作業而我就負責國外區的業務事項,要我將大中華區的業務相關文件交接給新助理,之後我就不以為意 一直到7/7早上上班(7/1~7/6如往常一樣工作)老闆找我談(一對一在會議室裡),問我交接得怎樣?我回答老闆 都交接得差不多了有遇到相關問題就帶著新助理操作一次。之後他進入正題了!!!他拿了三張照片時間約是去年冬天 我在公司上臉書的照片,跟我說 公司規定就是1.開除2.你自己寫離職單 但是公司會開證明給你領補助。
當時他說我是上班時間上網我也沒想那麼多,事後我再看照片上面沒日期沒時間有可能是我在休息時間時上網而且他說公司規定開除也沒給我公司規章看(當時太慌張沒想到要要求)又說的業務們覺得我配合不佳,我當時有反問老闆為什麼是這個時間點?冬天的事應該當下就提出怎會事隔半年多等新助理能獨立作業時才提出,在這之前也都沒口頭警告或懲處、配合度不佳也一直都沒告知我已至於我覺得配合一切正常(我也工作3年多了)。老闆當時也有跟我說:今天他公司需要業務他無心管到業務部門今天業務跟他反映事情他一定要處理,所以我解釋或疑問再多都沒用,因為今天(7/7)一定要有一個答案出來,因為當時事發太突然我又是一個弱勢員工面對那種狀況我只好先求合 出會議室(因為他一直沉默跟我耗時間要我作決定)。當我出會議室回座位時我的MAIL已經被停用了完全無法收發信件。
事後我拿到了離職證明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但是離職證明的格式好像跟之前的離職員工不太一樣而且他還要我在公司留底的那張名子旁簽名有什麼意思嗎?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我事後看他開的理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不能勝任我也任職3年多了。今天他自己也明講了:公司需要業務他無心管到業務部門今天業務跟他反映事情他一定要處理。所以意思就是今天沒上網,業務如果看助理不喜歡/不順眼的話隨時可以想讓助裡走人?走得當天老闆有說不會給資遣費連預告工資都沒提,這樣對嗎?公司很矛盾吧。我要怎處理我所遇到的問題?我已經到勞保局申述投保薪資以高報低的事項,也至勞工局提出申訴了,只是我現在越想越覺得公司矛盾 怎會這樣草率就請員工走人!


請問
我的情況是算自願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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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故依前開規定,您的雇主以您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非無法律依據,惟就您是否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工作態度、能力等等),仍應以客觀之事實為據,而非出於雇主恣意認定(即您所質疑的三張你上班時間上臉書的照片、無心管到業務部門等等)。雇主乃負有舉證證明其如何認定您確不能勝任工作之責。
二、若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不合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則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原有勞動契約仍然存續。惟雇主片面終止契約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故您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得主張資遣費。惟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否則無法據此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三、又縱使您的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其亦不得為無預警之解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又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以您的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上開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四、而有關公司侵害您的權益,甚至,公司還有以投保薪資以高報低之事,均可一併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如協調不成立則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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