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中, 公司要求新進員工任職必須至少一年以上, 中途如果離職要賠償一個月薪資, 請問合法嗎?
律師
A:
您好:
實務上對於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認為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來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法院審理個案時之審查適當與否基準。
因此,在您提問問題方面,雇主公司應證明其有何針對其員工特別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或出資訓練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情況,以及證明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確屬適當,就所限制期間一年來說,固
然期間尚非過長,但就其對於員工有何特別培訓費用之支出,及該員工在企業中職掌之職務有何不可代替性之關鍵角色,顯將成為此一條款效力之審查與舉證重點。
以上初步法律意見,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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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洲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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