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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要向當地派出所備案或者向地方法院提出遺棄罪的訴訟


范OO 發問於 2010-07-12 | 花蓮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朋友是重度肢障的病人,沒有謀生能力,先生是大陸人士,但已經取得國民身分證.可是當年結婚時,先生即知道我的朋友有病.只是他一再保證會好好照顧.不過自取得國民身分證後,他竟然想盡辦法要擺脫我的朋友,卻都無法如願.就在6月底7月初時,他不告而別,聽說他回去大陸了.因為房子是租的,我的朋友無力負擔房租,只得搬家.請問律師先生.小姐們能夠告訴我嗎!我的朋友是否須要向當地派出所備案,或者立即向地方法院提出遺棄罪的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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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的朋友,還有其他親屬,似乎應該先為他通知其他的親屬出面處理,才能解決她的燃眉之急。因為,若是她的配偶確定已經返回大陸地區,即使提出刑事告訴,可能也不知何時才能迫使他回到台灣扶養您的朋友,對她的處境而言,應該是緩不濟急的。所以,建議您還是先為她連絡在台親友或社工單位,先行解決她生活上的困難。
再者,若是她果真有意對其配偶提出遺棄罪告訴,自然應就近向派出所或逕向當地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檢警機關才會介入調查她的配偶究竟人在何處?否則,除非已有其他政府機關介入,並主動為其通報,檢警機關在不知有犯罪存在的情形下,自然無從介入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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