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務機關人員如於某A政府機關網站瀏覽時下載圖片(未經同意),刊登於B政府機關網站宣導公教人員利用(例如某甲至A政府機關瀏覽時,複製非公開轉載利用之宣導圖片,刊登於所在機關B網站做宣導使用或進行圖片再製),是否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抑或公部門如公務所需,得相互轉載使用?
感謝您的回覆
A:
郭小姐您好:
1、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因此,您的問題,是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至於上開法條所謂之「合理範圍」,例如一樣用來作宣導之用或其他公務用途。因此,若從他政府機關網站轉載圖片至另公務機關一樣用來作宣導用,是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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