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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退訂


虱OO 發問於 2010-07-05 | 花蓮 | 服務業

Q: 本人於99年5月11日跟汽車公司簽約一部新車(展示間的新車,看的到實車)
並付訂金新台幣三萬元整,並簽訂新車訂購合約一紙,後因家庭因素故須取消訂單,並要求公司退回訂金三萬元整.
我在5月12日早上就提出我要退訂,並在5月12日下午到消保官填寫申訴單.我記得消保法有規定三天審閱期.
契約上面有一小行字寫說本契約有三天審閱期.旁邊並無簽名處. 只有在買方人那邊有簽名處.這樣的契約,是否有瑕疵.另外我是在5/9號看車的.業務在5/10號有傳簡訊詢問我是否要簽約.也就是11號.這樣可以證明我根本沒有三天的審閱期對吧.(到簽約那天才看到契約)簡訊我都還留著.之後公司只肯退23000元,並說我違約在先.所以要扣手續費.這樣的扣錢合理嗎? 煩請回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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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若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今台端於簽訂買賣契約同時交付新台幣三萬元之定金,嗣因台端個人家庭因素需取消訂單,屬可歸責於台端之事由致不能履約之情況,依法並不得請求汽車公司返還定金。
二、 至於台端所述審閱期限之規定,需審酌台端對該契約之所有條款是否早已全然明瞭,倘若為肯定,則無違反審閱期限之規定,則該契約仍有效成立,台端依前開民法之規定,自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反之,則契約因違反審閱期限之規定,則該契約則未成立,台端自可自賣方請求返還三萬元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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