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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


吳OO 發問於 2010-07-03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四月透過仲介公司購買竹北地區一戶交屋一年之房屋, 簽購屋契約時載明的房屋現況無漏水,但是在付清尾款要點交時發現房屋廚房走道臥房的屋頂有漏水明顯現象,經了解該屋主於交屋時已經發現漏水且建設公司也修繕過, 並且我翻閱管理紀錄也同時有多戶申訴漏水.本人對該屋施工防水品質不放心, 是否可以請求解除合約?該屋已過戶至我名下我也匯入全部屋款至存保帳戶,但是我不接受驗屋點交, 如果能解除合約,我要支付哪些費用? 如果不能解約我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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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洲

律師

A:  您好:
針對該房屋漏水情形,確實屬該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且依當時買賣雙方簽立之契約亦載明該房屋無漏水等情,顯見出賣人對此漏水之瑕疵情事,須負瑕疵擔保責任,惟在本件有爭議的問題乃在此一漏水問題究屬買方可直接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抑或僅得行使減少價金獲損害賠償權利之範疇而已?就此,尚須端視該房屋內部漏水之嚴重程度,以及先前修繕情形來綜合研判,倘若該房屋漏水部位範圍較大,或明顯影響該房屋之生活起居使用,或屢經建商修繕仍有瑕疵問題存在,均會影響該瑕疵是否達重大程度,而可解除契約之判斷。
但即令該漏水之瑕疵尚未能達解除契約之程度,買受人亦可行使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之權利,亦即可自行雇工修繕,而向出賣人請求所需費用,但請留意民法第365條有關瑕疵擔保請求權之六個月權利行使期間之限制。
如後續有任何問題,歡迎繼續提問或來電諮詢。
TEL:(03)3351212

李銘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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