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國營事業單位上班
單位的營業性質主要是販賣公司製造的產品
因目前單位上有一批食品存貨,其有效期限將在三個月後到期
因而單位主管要求同仁購買該批存貨
我向上司表達個人並無預算可購買該批存貨
然上司仍執意要求我個人必須購買
並說"大家都做得到的事,你個人做不到,對你以後會有影響"
因而我再次表示我個人無意購買
此時,主管表示將要從我往後的獎金中扣除我個人應該購買的貨款金額
以上的情形,我認為我個人的權益已遭受損害,請問我的主管是否有涉及違法的行為?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1.除非您當初與公司簽約時有同意若公司存貨即將過期,將幫忙購買存貨,否則您並無任何義務購買您公司之存貨,合先敘明。
2.按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除非您當初有與公司簽約約定必須購買公司存貨,否則您並沒有購買公司存貨之義務,然而您公司主管卻強迫您購買公司存貨,並威脅若做不到將對您以後有影響,之後更進一步表示要從您往後的獎金扣除應購買的貨款金額,您公司主管以脅迫之方式強迫您行無義務之事,恐有構成刑法強制罪之虞。
3.又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公司依法應給付全額之工資給予員工,包括獎金在內。故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公司不能以您未購買公司存貨為由,扣除您的獎金。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被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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