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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販賣兩樣以上觸犯商標法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0-06-28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5月初至6月初之間,在網路上販賣一些自己不再使用的項鍊,手鍊。此期間之內,成交了大概五樣物品。直至日前警方通知我,才驚覺因為自己的不智,而觸犯了商標法。

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些類似的賣家經驗,資訊還是不足,所以在這邊請律師能幫我給出回復,非常的感謝您。

1. 此期間內賣出物品,至少有兩件以上,是在警察單位。皆屬不同的廠牌與物品。想請問律師,這樣的話,我是否等於犯了兩次案?兩次案件是否會互相影響?
2. 在網路上搜尋的判例,有緩起訴與不起訴的處分,但是皆有說明往後幾年之內不得再犯,否則將加重刑責。我這些東西都在這段時間之內售出,若其中有一案已經先行結案並判出緩起訴或不起訴。後續再判的案子,是否屬於再犯?

以上問題,我找了很久還是沒有明確的答案,只能請律師您能夠幫忙回復。非常的感謝。

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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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刑法現已無連續犯之適用,故原則上為一行為一罪,一罪一刑,不過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會以數罪併罰之方式為之。
2.
(1)緩起訴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之規定,否則無撤銷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2)不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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