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對方有法律糾紛需和解
我寄存證信函過去給他
他卻不理會、不收信函、掛號又被退
請問我有何種方式可以取代存證信函的寄送嗎?
律師
A:
[quote:52cb5a7172="鄭先生"]因為對方有法律糾紛需和解
我寄存證信函過去給他
他卻不理會、不收信函、掛號又被退
請問我有何種方式可以取代存證信函的寄送嗎?[/quote:52cb5a7172]
敬啟者: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向法院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依來文所示,對造當事人拒收存證信函,應可持被退回之存證信函,至戶政事務所領取對造當事人的戶籍謄本﹝如係公司則可向建設局申請該公司設籍登記資料﹞,如戶籍所載地址與存證信函所寄地址相符,即可向管轄法院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三、又公示送達自將公告之日起或登載新聞報紙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效力,併予敘明。
聖德法律事務所/林順益 律師 2005.10.19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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