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司某mp3保護套產品與他公司mp3保護套產品,適用機型相同而對方公司認為我司產品與他們外觀造型相似,外觀因為兩公司設定之主題皆為“巧克力”,因此碰巧雙方推出之產品皆為巧克力造型保護套,但另一公司比我司在市場上更早推出,是否構成侵權問題。
兩公司產品除皆以巧克力造型作為產品造型發展,但許多細節處均不相同,這個部分需附圖方能判定。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您所提及之問題涉及專利與著作權之侵害問題
一、對方產品雖早於 貴公司,但對方要主張 貴公司產品侵權,則必須對方針對其MP3產品之外觀有申請新式樣專利,且 貴公司產品在經過專業機構鑑定之後,才可以對 貴公司主張專利侵害。
二、另對方也可能主張 貴公司之產品侵害其著作權,但對方必須先舉證其就自身產品取得著作權(依您來函所述,對方應有可能主張其MP3套的設計屬於美術著作)。如果對方不能舉證證明其已就MP3套有取得著作權,即無法對公司主張著作權侵害。另為以防萬一,建議 貴公司將產品開發過程中之設計底稿、圖面、模型、討論意見儘量保全齊全,以利將來發生爭議時,可以提出抗辯。
三、建議如 貴公司之MP3套確有其新穎性以及創作性,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樣專利,以取得保護。
如有任何進一步問題,可來電(02)2705-6278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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