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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及退休年資計算問題


FOOOO 發問於 2010-06-2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1)請問公司原有兩個抬頭,因故將一做歇業,若屬消滅公司員工被轉移至存續公司,能否有遣散費的要求條件.
(2)另上述狀況,在退修的年資上計算是為何?
如果一家公司有兩個抬頭,但非母子公司關係,公司未告知下,自行將員工做移轉,這樣是否合法?要如何主張權益?
(3)公司均以最低投保薪資進行投保,這會影響勞工退休金額,因為保工作,無法向勞工單位舉發,以後離職能否追訴?或有何主張權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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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ed8a78383="Frank"]律師您好

(1)請問公司原有兩個抬頭,因故將一做歇業,若屬消滅公司員工被轉移至存續公司,能否有遣散費的要求條件.
(2)另上述狀況,在退修的年資上計算是為何?
如果一家公司有兩個抬頭,但非母子公司關係,公司未告知下,自行將員工做移轉,這樣是否合法?要如何主張權益?
(3)公司均以最低投保薪資進行投保,這會影響勞工退休金額,因為保工作,無法向勞工單位舉發,以後離職能否追訴?或有何主張權益的方式?


感謝您的回覆[/quote:bed8a78383]

您好: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若雇主公司歇業,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須給付勞工資遣費.是故,以您描述之情形,如果您的雇主(實際負責人似乎事同一人?)並未承諾合併計算兩個公司抬頭下之年資,雇主似應給付您資遣費方屬合法.
二 如上,若公司承諾併計服務年資(最好有公司書面,且有依法給予相當年資特休假之事實),則年資應自您受雇於雇主時起算;如公司不願併計服務年資,依法應發給資遣費,若拒絕發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權益.
三 若您要等到離職後才向勞保局申訴,雖然勞保局還是會受理,但需要您提供相關資料(如薪資條或薪資帳戶匯入明細等)佐證,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可能也無法達到目的.而且,如果退休時公司還以您的投保薪資核算退休金,可能會對您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請您斟酌,或至少要持續收集相關證據資料,再於退休發現退休金短少時,與退休後五年內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四 以上意見請卓參,謝謝!
張衞航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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