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您,我有個朋友目前是幼稚園老師,該幼稚園因一些因素將於明年關閉,請教您我朋友是否可以請領資遺費呢 ? 又其資遺費應如何算呢 ?
A:
您好:
一、依題示,如您朋友乃受僱而擔任幼稚園老師一職,依勞基法保障勞工之精神,自有勞基法之適用。
二、有關資遣費之請求部分,依勞基法第 16、17 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需為預告並給付資遣費。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3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則依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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