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資深一個幼稚園老師,去年轉職到現任的幼稚園工作,當初填寫履歷表時在履歷表下有看到一行小字未依規定須負法律責任..等字.而在任職半年後發現工作內容與當初面試所說的逐漸不同,園方說的隔週休有時也會藉招生是全體老師的責任而不能休來上班半天卻只給不到80元的餐費,並沒有發給加班費.到了99年5月,公告每個老師每週輪流提早上班的值班老師從原本規定的5點半下班強制要6點才下班,原本沒說要隨娃娃車,現在也要提早半小時隨車甚至到6電半才回校下班.都沒有發給加班費,跟去年面試所說的工作內容:上班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6點老師要輪流早上早值7點20到下午5分30分下班,有隔週休假. 每年1月2月和7月8月協助招生週週上班,其餘月份隔週休.現在都不同了5月就都要週週六上班,再加上4月喪父之痛及搬家.離上班地點太遠因此在4月30日送出離職申請書並註明要任職到5月31日,之後,老闆有慰留,要我任職到7月底,我並無答應也沒有說不,然後學校也在這段期間登報應徵...我每隔2週就會詢問有無找到老師來交接.但是學校都說都沒有應徵到適合的老師.我基於想和平離職的想法下,默默的工作並等待離職交接,可是工作時間已從每天原本的8-10小時多到每隔數週就要超過10小時,我無法負荷長時間的工作及上下班路程太長所耗費的時間我於6月10日直接表明上班到6月18日但是,就在表明後,學校找我,並告訴我會盡快找老師與我交接要我配合.這期間一樣有再登報應徵...但同事問我或我表明不管找不找的到老師與我交接,我都會任職到6月18日主任就會找我要告知學校還沒有找到老師沒有辦法完成交接,這樣不符合學校的離職程序...而我受不了討論為了找不到老師交接,我又堅持要在告知的時間離職的討問壓力下提出請事假一天而學校不準假我也沒去我有心理準備被記曠職2天.但是在沒去上班的第二天中午我拿學校的制服歸還時,老闆告知我,我未依學校離職標準程序離職,也沒有辦交接,造成學校的困擾,一切自行負責,依法行事.我實在是...我有心理準備要被記曠職2天也心想6月份的薪資是拿不到了,.但是我真的很害怕因此被告.我想請問專業的大人們:
1.我的履歷表下那行字具法律效用嗎?後來的工作時間..與當初說的不一樣還適用於面試的履歷表嗎?是不是變 相的減薪超時的工作也都沒給加班費我這樣違法嗎?
2.我在4月30就提出了離職申請書並註明了5月31日離職老闆有慰留我沒有答應但也沒有拒絕直到6月18日中午送回制服時候,學校告知我:沒有找到老師,也未完成交接,當初老闆有慰留而我也承諾要到7月底離職,但是我並無承諾學校,學校則是認定我有承諾.還要我自行負責,一切依法行事.我這樣離職有符合勞基法嗎?合法嗎?離職需要理由嗎?一般這種情形都怕鬧的不愉快,會用別的理由來代替吧!
3.我沒有完成交接是學校找不到老師和我交接,但是我早在1個多月前就告知要離職,但是若因為這樣學校告我沒有按程序離職或造成學校損失成立嗎?
4.如果有接到存證信函...等我該如何處理?
5.我因為被記曠職2天6月15天的薪水拿的到嗎?
請各位專業的大人們幫幫我告訴我該如何處理我已經擔心到每天都展轉難眠睡不好拜託!拜托!謝謝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一.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否則,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二. 依題示所載,倘僱主確實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而以變相方法或藉口要求延長工作時間,已明顯違法勞基法規定,縱事前雇主要求簽約時記載「...未依規定須負法律責任」等字之約定,於法仍屬無效,故您依法仍有權要求給付加班費,惟建議應提出相關加班證明、打卡紀錄或證人等,以供佐證。三.另依勞基法規定: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勞工依此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併此提供您參考。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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