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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應收帳款債權轉讓

應收帳款債權轉讓


薛OO 發問於 2010-06-1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一.個人想諮詢有關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一事。
二.前提:
1.本公司與甲客戶有應收與應付之交易,且於合約有簽訂「債權不得轉讓第三人」及「應收應付帳款互抵」 之約定。
2.該甲客戶逕行對本公司的應收債權轉讓給銀行,並發存證信函給本公司,且銀行亦來函通知本公司。
3.本公司亦發函給甲客戶及銀行,重申債權不得轉讓第三人之通知。
三.諮詢問題:
1.若甲客戶將對本公司的應收債權轉讓銀行,本公司是否仍可對銀行主張「應收應付帳款互抵」,將互抵後之應付金額匯入甲公司應收帳款所轉讓的銀行帳戶內?則銀行就不會對本公司催收。
2.若本公司於發函給銀行時說明甲公司與本公司間有「應收應付帳款互抵」,是否於法律上可認定本公司可將互抵後之應付金額匯入甲公司應收帳款所轉讓的銀行帳戶內?
以上敬請撥冗回覆,僅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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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據民法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貴公司與甲客戶雖有以上不得轉讓債權之特約,但不得對抗不知情的銀行(即善意第三人),換言之,該銀行依法是可以向 貴公司主張債權的。

2.另依據民法第299條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甲客戶雖然將債權轉讓給該銀行,但 貴公司與甲客戶間的「應收應付帳款互抵」特約,就是 貴公司所得對抗甲客戶的事由,貴公司是得以此互抵的事由對抗受讓人(即該銀行),從而,依據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可知, 貴公司僅需支付與甲客戶「應收應付帳款互抵」後之餘款給銀行即可,但必須是 貴公司於接收到轉讓債權之通知時,對於甲客戶已有應收債權發生,且該應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甲客戶所讓與之債權(即應付債權)或同時屆期的,貴公司始得對於該銀行主張抵銷。

3.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初步參考,詳細仍須依個案情況作妥適之處理。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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