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們您好:
想請教律師們,我之前陸續借朋友共10萬元,可她都未如期還款,尚欠6萬5千元,於今年3月份雙方至調委會調解也成立,也經由法院的簡易庭判決成立,調解書上有載明對方應於99年5月份開始每月10日應還伍仟元給聲請人共分13期給付還清,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而對方只還了5月份一期,但我於本月傍晚我至欠款人開的店收款,她即回不是二個月還款一次5千元,為何今日來收,我請她自己將調解書拿出來看清楚,且當初調解時,委員也是說第一期給她二個月的時間找工作籌錢(她一直跟委員說她還在找工作沒辦法還款委員看她這樣才給她二個月的時間籌第一期),且白紙黑字外加雙方的簽名及蓋章,她現不承認,還拿給她先生看調解書,她夫妻倆人即說我一直在"盧",且都說不想理我也不想還錢
請問,現我應如何處理??如何要求對方履行??另我有問過長輩,長輩請我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期限給3日或7日內全數還清,如對方再不理會,即可帶存證信函及調委會的調解書至法院告對方
請問,上述長輩告知的是否無誤??另我該如何保障自己應拿回的款項??還有對方名下都沒有財產,我該如何做?是否可向她先生討回??是否可告對方"背信罪"??
煩請各位律師們幫我解答??
A:
您好:
如您已有調解成立的筆錄,並經法院核定了,您就可以以此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了。當然,如果對方顯有惡意違約,似有詐欺之嫌,您也可以考慮另外告對方刑事詐欺。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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