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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方要求勞方簽屬切結書

資方要求勞方簽屬切結書


aOO 發問於 2010-06-13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本公司要求員工簽切結書
好幾項條例....,其中一項提到,公司因業務上日後若要求你離職
將不得要求遣散費,(屬於你個人自動離職)
因 目前還在職中,此種狀況員工不得不簽
試問,我已簽下此切結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且 日後若發生無故被迫離職(已簽下的切結書是否為生效)
勞工因而無法要求資方給予遣散費及向勞保局申請失業補助津!

Thanks.

瀏覽人數:9014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Ann: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1.公司要求員工立切結書:因業務上要求您離職,不得要求資遣費,此約定違反勞基法第17條規定,參考同法第1條及民法第71條規定,該約定或切結書是無效的。換言之,縱立下切結書,仍可要求資遣費。


2.上述切結書依法既屬無效,當不影響失業補助。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劉士昇

律師

雅典財稅法律事務所

A:  [quote:601e806381="ann"]您好:
本公司要求員工簽切結書
好幾項條例....,其中一項提到,公司因業務上日後若要求你離職
將不得要求遣散費,(屬於你個人自動離職)
因 目前還在職中,此種狀況員工不得不簽
試問,我已簽下此切結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且 日後若發生無故被迫離職(已簽下的切結書是否為生效)
勞工因而無法要求資方給予遣散費及向勞保局申請失業補助津!

Thanks.[/quote:601e806381]

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現行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之終止,係採法定事由制,勞工非有勞基法第11條所定之事由,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非有同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之事由,雇主不得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上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性質上為強行規定,雇主不得以要求勞工簽署切結書之方式,而免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故如您所述之切結書內容:「公司因業務上日後若要求你離職將不得要求遣散費」,依法應屬無效,日後雇主若欲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亦即-若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雇主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反之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雇主則無須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雅典財稅法律事務所
劉士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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