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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夥人商談退股一事,談不成要如何循法律途徑?


洪OO 發問於 2010-06-13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和合夥人商談退股一事,我們是三人合夥的,一人出30萬元,因經營不善有人要求退股,要求退股的合夥人,一直要我付他當初拿出來的30萬給他,不然就要告我侵占並循法律途徑提告,相當不願意和我好好商談,請問我該怎麼和他解決此事?因為我們當初沒有白紙黑字的寫契約,對方又一直來店裡亂,又該怎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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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且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另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又依據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由以上法條規定來分析您的問題,首先,您們三人只要能證明曾在口頭上約定合夥關係,即便未為書面約定,彼此即已成立合夥契約。其次,要求退夥的合夥人之退股結算,應該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剩餘狀況為準,並應於了結合夥事務後,依每個人合夥出資的比例,分配盈餘或虧損。另外,最重要的是,合夥人退夥後,對於他在退夥前合夥事業所負的債務,仍然應該負連帶清償的責任的。至於若僅因退夥或退股問題而發生爭議,是不會構成侵占罪的。
以上法律意見,僅供您參考,在此提醒您,若私下協商不成,建議您可向台北各相關鄉鎮或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和解,以期能息訟寧人,避免無謂爭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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