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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競業問題


葉OO 發問於 2010-06-13 |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目前自設一間工程公司,我有一名員工於99年6月提出辭職。於他辭職後陸續有客戶跟我反應
該名員工已投入另間工程公司與我競業,並於他在職期間曾引介另間工程公司業務接觸我公司之客戶。
經我深入了解後發現,該名僱員於99年2月初,以他母親為負責人之名義已自行設立工程公司,並完成公司
登記;且營業項目與我公司ㄧ致。
請問該狀況我是否可提出告訴追討該名員工於99年2月~6月之薪資及他所請領之所有油資補貼
及相關之業務請款? 及是否我可以提出該名員工竊取公司設計資料,業務資料,技術資料...等,造成公司
業務損失之相關告訴?
以上問題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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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法第 32 條前段規定: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不知您與您的員工是否有簽競業禁止的書面協議書?如無,如您的員工職位為經理級以上,或許有以上公司法第32條在職時間競業禁止之適用,但也要舉證對方是以母名義自設公司,擔任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原則上違反此義務的責任是民事責任,您如可舉證您的損害與對方之違約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可以求償。

另如您員工有竊取公司設計資料,業務資料,技術資料...等行為,應有刑事上侵占或竊取商業機密等行為,如可確認其刑事責任,則您也可以請求有關之損害賠償。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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