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2009年9月買新屋並由建設公司承包裝潢, 今年5.6月發現蟲蛀問題, 因為是新房子就發生這種問題, 家人希望整個打掉, 建商跟設計公司目前再拖延, 請問我是否該先寄存證信函,怎尋求處理?
感謝您的回覆
A:
一、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您有權利主張瑕疵擔保,並建議您先拍照存證,並以存證信函先主張權利,以中斷時效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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