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想請問幾個問題
1.認罪協商後.對檢察官所提出之刑度不能接受.是否能不做協商?是否能繼續走訴訟程序?
2.甲.乙.丙三人...丙於96年12月因友人介紹.至地下錢莊工作.於97年4月中旬被警查抓了.被起訴重利與恐嚇罪.
被害人有20位.但工作時間尚短.只接觸過8個被害人(8位被害人指認).開庭時法官說.甲跟乙有做丙也算共犯.
但是丙並沒有見過其他12位被害人.也不知道甲跟乙有對被害人恐嚇是否也是共犯?
A:
1.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規定:「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是以在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可以撤銷協商之合意。
2.刑事犯罪上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如18年上字第673號判例:「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本案上訴人於他人之犯罪,既無聯絡之意思,又無分擔實施之行為,即不得以共犯論。」故丙是否與甲、乙間成立共同正犯,需視其與甲、乙間就犯行有無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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