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重利.恐嚇

重利.恐嚇


黃OO 發問於 2010-06-11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想請問幾個問題

1.認罪協商後.對檢察官所提出之刑度不能接受.是否能不做協商?是否能繼續走訴訟程序?


2.甲.乙.丙三人...丙於96年12月因友人介紹.至地下錢莊工作.於97年4月中旬被警查抓了.被起訴重利與恐嚇罪.

被害人有20位.但工作時間尚短.只接觸過8個被害人(8位被害人指認).開庭時法官說.甲跟乙有做丙也算共犯.

但是丙並沒有見過其他12位被害人.也不知道甲跟乙有對被害人恐嚇是否也是共犯?

瀏覽人數:2443
邱基峻

律師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A:  1.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規定:「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是以在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可以撤銷協商之合意。


2.刑事犯罪上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如18年上字第673號判例:「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本案上訴人於他人之犯罪,既無聯絡之意思,又無分擔實施之行為,即不得以共犯論。」故丙是否與甲、乙間成立共同正犯,需視其與甲、乙間就犯行有無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定。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