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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職災受傷後5日後,資方電話告知資遣

職災受傷後5日後,資方電話告知資遣


李OO 發問於 2006-08-04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敝姓李,94/11/11日到職(海空通運公司)於95/6/30發生車禍,資方95/7/10將我資遣。

我在6月30日,下班時間在每天必經合理的路程—返家途中車禍受傷。經警方確認後,無肇事責任。主管當天叫我好好休息,保重身體。7月3日公司同事來家中拜訪,轉告我公司規定1年有10天的傷病假,所以這10天要我好好休息,但後續得看我的傷勢恢愎狀況如何,我當下答應10天後我會回到工作崗位上。
7月4日,主管來電將於7/10資遣我,請我離職,會支付10天傷病假薪資&資遣費。
資方逃避責任,在我受傷期間資遣我,這樣算合理的預告? 但傷勢尚未完全恢復,無法找新工作,這段期間的治療費用也要自理。而且到勞保局詢問又發現資方延遲投保勞保且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1. 請問資方是否犯法?
2. 資遣是否成立? 如果資方不讓我恢復工作權,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p.s.非常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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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ㄧ、依勞工保險條例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 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倘若公司第五十九條但書之法定事由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恣意資遣你,你可向當地勞保局申訴。倘若你並無勞基法第十一、十二條之法定事由者,則公司不得任意資遣你。如果你就此有爭議者,除向勞保局申訴者外,可考慮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二、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由上述規定看來,若因為公司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以多報少而影響其權益,按照勞保條例的規定,不僅公司要受罰,還得賠償員工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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