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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遣散費?


文O 發問於 2010-06-04 | 苗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遣散費可有法令規定? 資方是不是可以完全不給? 解雇所有員工但總人數不到十人以上, 算不算大量解雇勞工? 可以引用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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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為:1有歇業或轉讓時。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 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次按,同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錢向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 工作期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又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再按同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4.另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是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2)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3)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4)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4、綜上所述,您應該先確認資方是否有依法解僱與您的勞動契約,即有無事前先預告並給予請假外出另謀工作之期間。若有侵害到您的這些權益之情形,得另外求取資方之賠償,惟無論如何資方解雇勞工皆應給付相當之資遣費,已如前述之相關法律規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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