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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成道路所有權歸屬及使用區別


王 發問於 2010-06-01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社區有1條既成道路是在2棟大樓之間..被使用已很久.
1.其所有權到底歸誰的--稅金我們在繳
2.原本社區規畫有8個停車位.供大樓訪客來時使用.現在被附近居民以既成道路.所以他們也認定他們有使用權.一直占用無法追回---------請問居民可以占用嗎?如果不行要如何追回?能請警察拖吊嗎?
3.我們可以在道路兩邊設立警告標誌.說明這是私人土地嗎?
4.我們是不是能加裝阻隔.禁止車輛.經過但同意人員無害通過嗎?
5.能不能提供相關法律條文
6.如果與居民有爭執要如何調解?

瀏覽人數:2005
黃綉鈴

律師

源道聯合法律事務所

A:  你好:
回覆你的問題如下:
1.所謂既成道路,即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久,而供通行之時間因年待久遠,而不復記憶之私有土地.因此,該土地是否已為既成道路,需依上開要件予以檢視,若有爭執,將來就須由法院判斷.
因此,該供通行之土地,既然尚未經徵收(有關徵收 以及廢止,可參考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則其所有權當然尚歸私人所有.
2.另就既成道路雖所有權人擁有所有權,但其使用上係受限制的,亦即,所有權人須忍受大眾之通行,不得於土地上設置路隌,妨害通行.惟所有權人於供通行必須之範圍內有忍受通行之義務,惟非通行之必要範圍,則依其所有權,自當可行使其權利,另非所有權人之居民若非供行使用而係占用該土地做為停車使用,則屬侵權行為,依法所有權人自得主張權利.並請地區警察予以拖吊處理(惟此部分,仍要視該地之警察人員是否願意處理,有時,警方會以雙方尚有爭議,而拒絕行使公權力)
3.再者,若有需調解,可向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調解.惟調解均不具拘束力,因此,無 強制對方一定要到場調解或一定要調解成立之強制,惟若一旦雙方同意一定之條件並簽立調解書,則該調解書即具有與法院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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