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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客戶委託設計商標,藉故拒付款;但仍使用該商標

客戶委託設計商標,藉故拒付款;但仍使用該商標


林OO 發問於 2010-05-3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客戶原本委託本公司設計產品商標
結案後
客戶以我們執行的時間過長收費過高(有報價單,也有回覆)
確退回我們的發票
但最近確在賣場中
發現客戶以我們當初所設計的商標
印刷在產品上
進行銷售


請問~~~
我們該怎麼進行求償
感謝

瀏覽人數:1585

A:  您好:

依所述案例事實,對方委託貴公司設計產品商標或圖樣,此種契約類型屬於承攬契約。對方有給付價金之義務,貴公司有給付完成設計之商標之義務。因為未能知悉雙方約定契約內容之詳細,僅能就所述內容判斷,如果貴公司已完成設計,且對方也加以使用,原則上貴公司在無其他違約情形,對方應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因此,貴公司可以持對方銷售產品上之圖樣為證據,向對方請求給付價金,視對方回應再為後續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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