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想請教以下問題,懇請承允,感謝!
敝公司有一長年旅居國外之董事A,其指定委託居住於國內之股東B經常性代表出席董事會,但爾後B竟與其他董事通謀,通過藉由利益輸送第三人之重大交易契約,使敝公司蒙受損失,請問敝公司如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應向A或B提出?或是可向兩人共同求償?
此外,A後來曾向公司解釋,其曾向B言明如有重大決議,A一定要親自出席,但B卻故意不予告之,請問A之說辭是否可以作為抗辯之理由?
以上,煩請不吝給予指導,再三感激!!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A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故若董事未盡注意義務,造成公司損害,得向A董事依契約關係求償,B如卻有違法情事,而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A不得以其與B之內部約定對抗公司或其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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