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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酬勞


林OO 發問於 2010-05-3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甲君於民國97年擔任本公司之監察人,後來本公司於民國98年4月改選董監事,甲君擔任董事(又被推選為執行董事).請問甲君可以在公司發放民國97年的董監事酬勞時以執行董事的身份參與分配嗎?(但本公司於民國97年間根本沒有執行董事一職).我知道倘若甲君以97年的監察人身份絕對可以參與分配董監事酬勞.但可以以民國98年的執行董事的身份參與民國97年的董監事酬勞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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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林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股)公司董監事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酬勞屬盈餘分派。報酬則是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所得之酬金(經濟部94/12/26商09402199670號函釋)。


二、甲於九十七年任公司監察人,於九十八年改任董事,其只能以監察人身份要求分配九十七年報酬。另報酬多少,依公司法第196條規定:依章程所定,章程未規定,由股東會議定(經濟部93/1/20商09302005550號函釋)。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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