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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保以多報少是否可以成為要求資遣費的法令依據

勞保以多報少是否可以成為要求資遣費的法令依據


無OOOO 發問於 2010-05-2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有一位親戚在我公司上班12年多,因她是按件計酬的員工,平均薪資大概在三萬~三萬五千元之間,而當初在投保勞保時,她自己主張要投保最低薪資,來少繳稅金,所以12年來都是這樣投保的
今年二月間因為她不滿年終獎金比去年短少,而對老闆惡言相向,經過老闆勤說,因去年被客戶倒債,才短發獎金,她才平息怒火,而在過年後,她自己提出要改為月領薪質,並自己要求要三萬元薪資,老闆也答應她了,但在四月發薪水時,因扣繳勞健保個人自負金額,她不滿扣除自負額後,沒領滿三萬元,而又再一次惡言相向,所以老闆在逼不得以的情況下,再99年5月6日口頭告知再一個月後於99年6月6日要解雇她
她在99年5月12日提出勞資爭議申請,並於5月25日召開協調會,她本人主張要求公司給付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勞保以多報少所影響失業給付的損失,總共78萬
老闆主張起因是因為她的態度惡劣,有重大悔辱之嫌而開除她,並沒有所謂的資遣,但因為顧及情份,所以願意給予15萬元慰問金,如果不接受的話,公司願意再給予她一次機會,返回公司上班,但她不接受,所以協調不成立,而再協調後第二天,她從郵局寄存證信函來,台端因勞基法第一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勞工權益(就是勞保以多報少這項),本人於民國99年5月25日起終止雇傭關係,並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勞保以多報少補償及非自願性離職書,


請問律師:
1.勞保以多報少起因是她自己主張要求的,而且在四月第二次惡言相向後,她有主動要求要提高投保薪 資,但現在她裝傻辨稱沒這回事,說從頭到尾她都被蒙在鼓裡,而我因為沒有書面證明或者錄音,導致 啞口無言,不過她目前沒有職災等勞保保險給付的問題,所以請問張律師,她片面的主張有成效嗎?如 果沒有我該如何自救?(目前我還持續幫她投保,而且也在事發後向勞保局申請調高投保金額了,不過 她一直沒來上班,也沒請假,就以一張存證信函後就沒消息了,像她這樣,我是否可以要求她返回工作, 雖然老闆有說要解僱她,但因為時間還沒到,我也沒向主管機關報備,所以應該不成立對嗎?)


2.關於特休未休的情形,因為公司才6個成員,根本不曉得勞基法有規定要特休,而且她之前也沒有提出 申請,對於她一次要請領12年的特休未休工資,有合法嗎?關於特休是否為年度計算,如果該年度沒有 提出申請的話,隔年是否就失效了?


3.關於第一點,因為她沒有向勞保局檢舉勞保以多報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收到公文,所以用推測的),而且雇主也沒有犯意,但如果雇主願意補貼她 6%退休金的差額損失的話,是否就不算違法了?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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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

律師

A:  問題1答覆:勞保之投保係雇主之義務,勞保投保金額因涉及勞工權益,故雇主應依規定投保,不得以勞工之要求而以多報少,而主張免責

問題2答覆:法律規定之權利,如仍在請求時效內,並不因勞工不知情而喪失請求權利,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依貴公司的狀況,特休其工資請求權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定期給付,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所以每一位員工得對雇主請求的未休假工資的計算,即為請求日起回推五年

問題3答覆:縱然勞工局尚未對勞保以多報少為任何處分,雇主亦補貼6%退休金,仍無法因此而主張無違法,主管機關僅會參酌雇主已做之補救措施,考量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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