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我在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辦理留職停薪.到今年12月31日到期
但公司在期限前留職停薪間,通知我被資遺不用回公司上班
請問我的資遺費用如何計算 ...留職停薪時間是否仍列入計算時間
我是92 年1月2日到職的...
敬請回覆
感謝。
A: 關於台端來函所詢問的是,留職停薪之期間是否列入資遣費計算﹖按「留職停薪」於勞基法上並無規定,純屬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協議,這與公家機關的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是不同的,不能比附援引。而且資遣費之計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2、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且平均工資係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因為留職停薪之期間不計薪,本件台端之資遣費應從留職停薪之當日前六個月計算平均工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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