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本人為某公司正式員工,報到時有簽報到文件,
但當時並未向公司要一份副本備份,
今日向公司索取卻遭拒絕.
要求本人提供相關法令規定依據才能提供相關契約/保密協定副本給本人.
請問是否有相關法令規定可循? 又該如何處理?
A:
李小姐:
依您的問題,想必與雇主產生勞資糾紛或將有勞資糾紛,於勞資關係,資訊優勢處於雇主一方,所以您要求給付簽署資料,雇主未必有義務給您一份,若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多數雇主更會拒絕提出,民事訴訟法雖有規定,法院得視情況認定雇主拒絕提出資料存否或是否為真實,但認定職權在於法院,未必一定有利於勞方的認定.
陳欣佑律師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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