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一家迷你的小公司,員工有4位,年資從1.5~6.9年,今年5月4日,老闆召集大家說: 薪水只會計算到5月9日,公司已支撐不下去了,也沒有錢發給各位遣散費,如果要告就去告啊...", 我們也將自己應有的權利計算出來,除了4,5月份工資以外,還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總數已讓老闆知道他的義務,也找過老闆協調2次,但都無功而返,請問我們能夠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請代為償付上述的各種費用嗎? 再由勞工局向老闆他個人去求償,還是只能透過法律訴訟呢?請協助澄清,tks!
A: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償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故台端於與資方協調不成立後,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雇主所積欠之工資,再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會向雇主請求償還.
二.至於台端所述欲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請代領,依勞基準第四條規定台北市政府僅為勞基法之主管機關,只受理相關勞資爭議之申訴.調解,並非代償機關,故台端僅可透過台北市勞工局請求協助申請代償.
三.末就資遣費等非屬工資範疇之相關費用,台端僅能依循法律途徑向資方求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